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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4 17:03:28 来源:易发网登录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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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 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1〕67号)、《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省级荣誉疗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3〕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 荣誉疗养坚持荣誉优先、贡献优先;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坚持集中组织、分批实施;坚持个人自愿、安全第一。

第四条 疗养活动优先使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系统自有疗养资源,资源不足时,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省内外地方疗养机构以及具备疗养资质的医养机构为军休干部提供荣誉疗养、开展文体活动、安排时事政治学习、保健养生讲座、红色教育见学等。

第五条 在服役期间荣获(含)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战区(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平时二等功以上、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和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含)以上表彰的军休干部,可以优先选择参加省级(含)以上荣誉疗养。

第六条 军休干部申请荣誉疗养需本人自愿、家属同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年龄原则上在80周岁以下,无传染病、无重大基础性疾病,生活能完全自理,能参加户外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贡献大、年龄长以及未参加过疗养活动的军休干部。军休机构应结合每年体检、健康档案等材料,严格审核参加荣誉疗养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对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疗养的军休干部,不予经济补偿,军休机构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七条 荣誉疗养原则上5年为一个周期,适用对象为易发网登录市接收安置的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军休干部,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每年度开展一期,每期疗养时间不超过 10天(含报到、往返时间),每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含服务保障人员),一个疗养周期内已参加过荣誉疗养的人员不再安排。

第八条 服务保障人员(含医务人员)和军休干部比例原则上按1:10配备,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服务保障人员,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体荣誉疗养方案和时间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下发。遇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不可抗力事故灾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承办机构研判后,确定是否组织荣誉疗养。

第十条 承接荣誉疗养的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开展荣誉疗养必需的活动场地、设备和专业保障团队,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疗养机构针对荣誉疗养活动,建立健全荣誉疗养对象出入登记、饮食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提供温馨、优质、高效、安全的疗养服务。同时,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荣誉疗养对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相关要求和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疗养机构须制定内容丰富、形式活泼、涵养身心的疗养方案,合理安排食宿,稳妥组织教育学习、参观见学、文体活动等,有条件的可安排常规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荣誉疗养对象突发疾病的,疗养机构按照当地卫健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协助服务保障工作人员护送其返回;疗养期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意外情况时,服务保障工作人员、疗养机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工作指引应急处置,妥善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所需经费,根据实际需要,从中央财政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经费使用应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科学、节约、高效的原则,经费支出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荣誉疗养经费按照实际疗养人数(含服务保障工作人员)和标准结算,标准为5000元/人次。包含:食宿费、体检费、交通费、常用急用药品购置费、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疗养机构组织集体外出活动、文体活动等费用。荣誉疗养对象需全程陪同,服务保障工作人员与荣誉疗养对象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非组织安排的个人活动产生的费用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 荣誉疗养人员经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年内未完成疗养计划的,剩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转年限不超过1年。荣誉疗养对象在荣誉疗养期间因突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军休机构按照要求负责遴选参加荣誉疗养人员,加强审核把关,服务保障工作人员负责往返途中及协助疗养机构在疗养期间的服务保障和交通安全。疗养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疗养对象的人员登记、食宿安全、医疗保障、活动组织和突发事件、意外情况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八条 疗养对象应如实报告个人思想、身体状况,严格遵守疗养活动相关规定,并自愿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疗养对象隐瞒病史、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个人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荣誉疗养工作责任,对参加荣誉疗养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玩忽职守、发生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参照军休干部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有效期限5年,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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