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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4 10:22:32 来源:世爵用户注册登录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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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4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3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我市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我市2024年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2024年我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2295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1484元/人·月;集中供养、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别按照集中供养、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执行。该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严格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使用管理

各县(市、区)统筹使用中央、省级和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并按照《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各县(市、区)民政局(事务局)要及时核实增(减)员申请,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散居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应当于每月20日前发放到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统一支付到福利或救助服务机构账户。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4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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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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