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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二维码怎么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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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07 21:09: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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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粮食局、财政局,市粮食局直属各单位,消费券二维码怎么申请金海粮油有限公司:

为切实加强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根据《消费券二维码怎么申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湛府〔200674号)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现将《消费券二维码怎么申请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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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O年十月二十九日

消费券二维码怎么申请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消费券二维码怎么申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湛府〔200674)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是指市政府为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保障军需民用,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市本级食用植物油。

储备油的品种主要包括花生油、调和油、大豆油等。

    第三条  储备油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费用包干制度。

    第四条  储备油计划、承储、轮换、动用、费用拨补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储备油的行政管理工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确定承储企业,拟定储备油的储备品种、总体布局、储备计划和动用计划,安排和拨付储备费用,对储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油的储备费用安排和管理,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七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省下达给我市的储备规模,提出市级储备油计划规模(不得少于省下达的储备规模)、储备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实行储备油承储条件认定管理。有承储意愿的企业向市粮食局提出申请,市粮食局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

第九条  储备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所处位置符合储备油布局安排,交通便利;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油设施,总储存能力同一库区在200吨以上,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油质量等级和卫生指标检测仪器和场所;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用油保管、检验等资格证书的管理技术人员各2(2) 以上;

()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近2年内没有发生亏损。

第十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储备油的整体布局、市场调控、轮换等因素,在获得承储条件确认的企业中择优选择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油承储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直属粮油企业。承储计划原则上一定3年,可根据国家消费券二维码怎么申请要求和承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向市粮食局、财政局签署储备油承储承诺书。承诺书的具体内容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市粮食局和财政局下达的承储计划规模存储储备油,按要求报送库存情况。如确实不能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应当及时向市粮食局、财政局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推迟或调整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  储备油实行专仓储存。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储备油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台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轮换等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用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储存的储备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报送储备月报,在每年终了15日内报送上年结算报表及报告,报送的报表和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章  收储、轮换与动用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油的收储,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实行储备油动态轮换管理,由承储企业自主安排轮换、自负盈亏,并按要求将轮换情况报告市粮食局、财政局。如果食用植物油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承储单位难以进行正常轮换时,承储单位应报告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

第十八条  储备油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储备油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用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接到市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储备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按照市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储备油,销售价格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食用油市场平均价而造成的差价,以及动用储备油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四章费用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油储备费用包干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根据承储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在下达承储计划时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储备费用补贴由承储企业用于支付储备油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和轮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实行储备费用补贴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

承储企业在季初提出费用拨付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当年预计费用每季预拨利息、轮换费给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在每年年终前15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费用结算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予以结算。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每月任何时点储备油库存量达到或高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按当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承储计划规模计算储备费用。

第二十五条  储备油承储实行保证金制度。市财政在第一年扣除2个月储备费用补贴作为承储保证金,如承储企业不能按规定要求储存储备油,将依本细则有关规定没收保证金并扣减储备费用补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承储企业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轮换完成等情况,市粮食局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市财政局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如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有权撤销对其做出的承储条件确认的决定,并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则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50%,或12个月内累计有3个月储备油库存量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则直接取消承储企业的承储计划,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视情况予以收回承储计划、扣减储备费用补贴、撤销对其做出的承储条件确认的决定等处理:

()虚报储备油数量;

()储存的储备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擅自变换储备油品种,变更储备油储存地点;

()未经批准将储备油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拒不执行市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拒绝、阻扰、干涉储备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以储备油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其他对储备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对因违反本细则造成损失的,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储备油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本细则建立和完善储备油有关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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