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国资监管[2005]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存100市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存100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含国内外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
(三)金融投资(含证券、期货投资和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活动。
第四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首存100、符合我市“工业立市、以港兴市”的发展战略以及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二)有利做大做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
(三)保持适度投资规模和合理负债比例,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相匹配,禁止短贷长投;
(四)权责利相结合,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投资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开展投资分析,承担项目风险;
(四)组织投资计划与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了解掌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风险和收益;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后稽查审计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营运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投资计划编报及程序
第八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式及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五)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产权代表向市国资委提交本企业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者建议书)等相关首存100或者材料;
(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草案进行评审,并在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评审意见;
(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依法行使职权。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四)企业将经审议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合作、合资方资信、经营能力情况和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