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国资监管[2005]36号
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分配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激励企业负责人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开拓精神;以完善企业负责人年薪制考核指标体系为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和加强廉政建设;以搞活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促进国有资产安全增值。
(二)基本原则
1、年薪收入水平与社会万象城商场面积水平相适应;
2、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与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及行业特点挂钩;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4、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入。
二、年薪收入的构成及确定办法
(一)年薪收入的构成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分为基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基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分配系数的确定: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分配系数为0.9;其他班子成员(含副董事长、副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监事会主席)的分配系数为0.75。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年薪由企业在分配系数不高于0.75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垄断行业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分配系数相应为其他行业企业负责人的0.9。
(二)年薪收入的确定办法
1、基薪的确定
(1)企业的分类
超一类企业:净资产5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利润 5000万元(含)以上、在册职工人数5000人(含)以上;
一类企业:净资产1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利润 500万元(含)以上、在册职工人数1500人(含)以上;
二类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含)以上、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利润 100万元(含)以上、在册职工人数200人(含)以上;
以上分类中的四个条件企业只要同时满足两个即可。
其他类企业:不符合以上分类的企业。
(2)各类企业基薪的确定
超一类企业:18万元
一类企业:8万元
二类企业:6万元
其他类企业:4万元。
2、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1)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A、考核结果为优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调节系数×[1.5+0.5×(考核分数-80)/(90-80)]”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B、考核结果为良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调节系数×[1+0.5×(考核分数-80)/(90-80)]”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C、考核结果为中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调节系数×[0.5+0.5×(考核分数-70)/(80-70)]”确定,绩效年薪在0.5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D、考核结果为低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调节系数×0.5×(考核分数-60)/(70-60)”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0.5倍基薪之间;
E、考核结果为差时,绩效年薪为0。
调节系数为0.75-1,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效益及历史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2)绩效年薪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年薪当年发放80%,其余20%以任期内积累的绩效年薪的形式,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A、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中以上等级的企业负责人,发放全部任期内积累的绩效年薪。
B、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低和差的企业负责人,根据以下公式扣减绩效年薪。
扣减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绩效年薪×(70-实得分数)/70。
3、奖励年薪的确定
(1)计提办法:按盈利和亏损不同情况分档次按比例累加计算。
盈利企业,核定实现利润基数,超基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4%;超基数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3.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3%;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2.5%;
亏损企业,核定亏损指标。减亏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提取比例不超过4%;减亏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3.5%;减亏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3%;减亏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超过2.5%;
(2)因国家万象城商场面积有重大变动或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基数。
(3)奖励年薪的分配: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年薪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奖励年薪的支付:奖励年薪当年发放80%,其余20%作为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在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后发放。
(三)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其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任期内积累的绩效年薪、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在其离任审计后连同银行利息一并支付给企业负责人。
(六)因干部交流、到达年龄退休等原因,企业负责人在一个年度中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当年实际任职月份数(以手续交接月份为准)的经济效益结算当年的绩效年薪、奖励年薪(考核指标按平均数计算),结算后其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任期内积累的绩效年薪、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在其离任审计后连同银行利息一并支付给企业负责人。
(七)因干部交流等原因年度中间到任的企业负责人,从到任的次月起实行年薪制。
(八)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防止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
(九)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国有企业的,在一定时期内,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市国资委与企业另行商定。
三、 年薪收入的支付
(一)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列入当年企业成本,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
(二)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在次年度列入企业成本,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提取。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当期支付80%,剩余20%上交市国资委保管,在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后发放。
(三)任期内积累的绩效年薪、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专存管理,其利息收入归企业负责人所有。
(四)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
(五)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为税前收入。
四、年薪收入的监管
(一)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由市国资委根据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计算方法测算。
(二)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执行本办法有如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对企业超过年薪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市国资委责令企业将超过部分全部收回并扣减相应额度的任期内积累的绩效年薪、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并予通报批评。
2、违反本办法的企业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3、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国资委在监管工作中发生行为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他
(一)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三)市国资公司和市城资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权属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办法,报市国资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