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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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